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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既然是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当然是个人独资企业或是合伙企业啦……”小会计甲话还没说完,看着一旁的小会计们都用“钦佩”的眼光看着自己,接着嘟囔“难到又错了……”
既然是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纳税人肯定是个人。个人独资企业简单,投资者就是纳税义务人;而对于合伙企业则比较复杂,合伙企业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论企业名称叫得多么响亮,企业本身都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他们的投资者、自然人合伙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中,投资者、自然人合伙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分别计算吧?”小会计乙不确定地问凡人。
一是汇总计个税,选择扣费用。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依据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是分期先预缴,年度再汇算。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投资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企业的,要注意此处预缴申报与汇算清缴申报地点的差异),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问:我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会计,公司账务健全,税务机关对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1600元/月,请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也可按此标准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你单位在计算缴纳2006年度公司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按1600元/月计算扣除投资者个人的费用,但投资者个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从事“四业”的所得是否征个税?一、个人和个体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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